安全设施电源的安全及可靠性
IEC60364-5-56有如下规定:“560.5.2”在火灾情况下工作的安全设施,应满足下面的两个附加条件:应选择具备足够持续供电时间的安全供电电源和安全设施的所有设备通过结构或安装,应有足够长时间的耐火保护。注:电气安全供电电源一般附加在正常的电源(如公共供电网络)之上。
560.6安全设施的电源
560.6.1以下电源可作为安全设施电源:蓄电池、干电池、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装置,以及供电网络中有效的独立于正常馈电的专用馈电线路。
560.6.2安全设施电源应作为固定设备安装,并使其不会因为正常电源的中断而受到不利影响。
560.6.3安全设施电源应安装在适当的位置,并只允许熟练或经过培训的人员操作(BA5或BA4)。
560.6.7在确保不会损坏安全设施电源的前提下,安全设施电源可以用于其他目的。另外,非安全设施电路的故障,不应导致安全设施电源电路的
中断。”
该工程EPS系统包含了安全设施供电系统,也完全执行了上述要求。对于电源的耐火保护,设计采取的措施是:EPS配变电所必须单独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90min的建筑物内,以保证火灾时电源不受影响。对于设在封闭房间内的配变电所、配电室,国内规范给出的耐火极限都不低于三级,因此,电源的安全性得到了一定保证。